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4-27 浏览次数: 1259

 

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学位[2016]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精神,强化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意识,落实学科设置自主权和统筹权,建立健全学科进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学位授权点存量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构建一个结构合理、资源集聚、充满活力的学科体系。

二、基本原则

1.需求导向。满足国家和江西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对接学校学科发展战略和规划,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

2.特色发展。 主动与江西省产业发展、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促进学科结构进一步优化,以更好地服务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

3.质量优先。把学位授权点资源配置到水平高的学位授权点上来,逐步淘汰水平低的学位授权点,实现优胜劣汰,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

4.有序推进。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三、调整方式

1.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一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一个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4.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其他授权工程领域。

5.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自主设置(撤销或增设)可依此方案参照执行,但还必须按《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中的具体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四、调整范围

(一)撤销范围

1.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并且连续多年招生和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2.重复建设(相同或相近)导致学科人员交叉特别严重的学位授权点;

3.师资队伍严重不足,学科发展缺乏后劲的学位授权点;

4.学科发展空间不大,不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学位授权点;

5.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不合格,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二)增列范围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实力强,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人才培养质量高,与学校发展战略相适应,有利于优化学位点结构,完全达到了对应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五、工作程序

(一)撤销学位授权点

1.学位授权点及所属学院主动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

2.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比较相关学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3.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

4.学校将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在校内网公示15天。

5.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公示无异议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自主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二)增列学位授权点

1. 学院主动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

2.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学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初步名单。

3.学院提交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材料。

4.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学校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工作程序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6.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

7.学校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在校内网公示15天。

8.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三)上报材料

学校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2016年除外)将主动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查。

(四)组织省内申请增列

学校将视情况依据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统筹的学位授权点增列工作部署及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于当年530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

六、其它规定

1.根据教育部的文件规定,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总数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总数

2.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进行复核。

3.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 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校内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他高校申请授予学位。

4.主动提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可享有增列同等数量其他学位授权点的优先权。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3年内,学校不因撤销学位授权点而减少相关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如计划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暂不成熟,学校可为其保留2年增列优先权,但必须在撤销的同时提交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论证方案(包括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建设规划)。2年之后,如还不具备增列条件,学校不再保留其增列优先权。

5.对于建设质量和水平较低的学位授权点,如学院不主动提出撤销,但在学校组织的合格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学校有权撤销该学位授权点,并相应扣除相关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也不允许学院因其撤销学位授权点而相应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或者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中因不合格而被强制撤销,学校不仅要减少相关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还将追究相关学院和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