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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制(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0 浏览次数: 652

关于做好制(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

培养方案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构建新形势下的研究生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制订新增博士点和硕士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全面重新修订已有博士点和硕士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培养方案的范围

本次培养方案(制)修订的范围是我校新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含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原有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名称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为标准;鉴于国家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尚未编制完成,二级学科名称暂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确定,学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按教育部批准的学科名称制定。

二、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依据

本次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制(修)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附件1)和《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制(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附件2)的精神和要求进行。

三、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本次制(修)订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两个部分:

1、编制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模板见附件34

2、编写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简介,模板见附件34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都要编写课程简介。

新设置的课程按《江西师范大学博士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编号办法》进行编号,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继续使用的课程,按原编号不变。

四、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工作,认真部署。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由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负责,各学院成立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各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带头人为组长,导师、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主要参与成员。

2、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学科内研究生导师共同讨论研究,组织本单位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认真研讨,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本次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工作。

3、各学科在制(修)订培养方案时应认真总结本学科近年来研究生的培养经验,学习和参考兄弟院校特别是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培养经验和做法,并积极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

4、对于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由相关单位共同讨论制(修)订培养方案,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

五、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时间安排

120111220日前各学院将培养方案初稿(纸质稿和电子稿)报研究生院培养办,纸质稿需加盖学院公章,分管领导签字。

2201112月下旬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修改意见返回各单位。

320111230前,各学院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确定培养方案最终稿。

42012年上半年,研究生院培养办负责编辑新方案并付印成册。

52012级新入学的研究生将按照新制(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附件:

1、《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制(修)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

2、《江西师范大学关于制(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

3、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模板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模板

5、《江西师范大学博士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课程编号办法》

 

 

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