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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08-05-04 浏览次数: 971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08〕22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并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评定、授予以及学位点管理和建设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全校的学位工作,评定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规划、检查学位点建设;审议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学位与学科评估;审议、确认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制(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位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学科专家、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要求

1、委员的遴选有利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学位点的管理与建设。

2、委员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正高职称、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

3、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委员25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程序

1、各相关学院推选候选人。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委员7-15人,成员由各学院推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该学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兼职秘书。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申请的前期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1、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审查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讨论的有关学位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3、复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4、统筹学校的学位点建设,审定学科发展规划。

5、对学校拟申报的各级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

6、对学校拟申报的新增本科专业、硕士及博士学科授权点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

7、对学校拟申报的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

8、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学士、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学位点调整方案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新增或撤消)的决议。

9、审议、确认申请上岗的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10、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11、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12、听取和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13、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4、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1、审定本学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申请硕士、博士生导师资格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上报的建议。

3、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4、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5、负责对各级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初审,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

6、对拟申报的各级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建议。

7、对拟申报的新增硕士点和博士点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建议。

8、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职责

1、负责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

2、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3、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申请的材料,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示,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负责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5、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报材料;组织新增研究生导师的上岗培训。

6、组织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指导和协助各学院做好省级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的申报工作。

8、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需达到全体成员的1/2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后,未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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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