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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5-23 浏览次数: 382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学位〔2013〕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行业企业
研究生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我们制定了《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大力实行。

启动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申报的时间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文件精神,鼓励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行业企业科技进步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同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由企事业单位的优秀科技人员和高等学校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指导研究生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协同创新平台,是企事业单位破解本行业技术问题和研究生培养的共同体。

第三条 “创新基地”的任务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通过互利双赢的合作机制,共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共同研发,提高我省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创新基地”申报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研发需要选择我省一校或多校合作联合申报,合作各方之间必须已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省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队伍,先进的实验设备及科研条件,并有省市级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合作单位应具有研究生培养权。

(三)合作双方已有较长时间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并已经合作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研究生,社会反映较好。

(四)“创新基地”主要侧重于光伏、新材料、锂电与电动汽车、绿色光源、生物和医药、航空制造、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绿色食品、文化及创意等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方必须填写《江西省行业企业研究生创新基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三年内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可接纳研究生人数以及基地可提供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情况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省教育厅接受申报材料,并组成专家组负责评审和遴选工作。

(三)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是全省“创新基地”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创新基地”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以及对“创新基地”的指导。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协调本校相关学科,参与对“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应联合成立“创新基地”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订“创新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创新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协调处理“创新基地”管理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是“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为进“创新基地”的导师和研究生提供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保障,为在“创新基地”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氛围。

第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创新基地”学习、工作,并根据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科技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为:企业导师),明确企业导师的职责,定期考核,并给予适当报酬。高等学校应邀请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导师共同参与相关学科研究生的招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等工作。“创新基地”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实行双导师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要把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事业单位技术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其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把企业导师纳入校内评优评先范围和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周期,三年到期后应申请复评,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