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已报到入学、尚处在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时,患有疾病且不宜在校学习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确认,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因开展创新创业实践需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涉及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时间应在入学报到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新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休学未获批准复学的或者达到退学规定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业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应当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根据不同的课程情况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必须在规定考核时间内交卷)、口试、论文等多种形式。课程考核成绩主要根据课程教学结束时的考试结果来评定,必要时可参考平时成绩。成绩的评定采取五级分制或百分制。其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中等,60分~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专业必修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或“中”及以上为合格。公共必修课和其它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分)或“及格”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的主要环节。研究生的课程和学分管理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退学后三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对本学科门类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所学学科或学位点调整、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原指导教师变动而无法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经所在培养单位及其导师同意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及其新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提出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入学后第一学年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五)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的或取消学籍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和拟转入学校的培养单位及专业导师同意,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两年到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到四年。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8年。对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9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凡研究生因病、因伤、怀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期满不复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学年,应作退学处理。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须在参军入伍前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发奖助学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报销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均视作休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每年6月和12月)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复学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根据其休学时间顺延毕业时间。
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并告知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校园宣传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定向或委培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工作单位;其他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通过了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研究生申请毕业,须在结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结业后补考,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并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颁发给学位证书。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助研、助管、助教等“三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研究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定向或委培研究生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