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按旷考处理。
二、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者,按无故缺考处理。
三、进入考场时,除带无字迹草稿纸、文具及监考人员指定的工具外,其它有关书籍和笔记本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把所带的书包等物品一律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准放在自己身旁,如有违反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四、试卷发下后,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专业、年级、姓名及学号。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
五、试卷下面不准垫任何书籍、笔记本(答卷时如桌面不平,经监考人员允许可垫白纸),如有发现,不论看否,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六、答题时遇有试卷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在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夹带抄袭、打暗语、交换试卷及草稿纸,不准偷看别人试卷或偷看教材、资料、笔记本等,也不得替考或为别人舞弊行为提供方便,一经发现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已答过的试卷必须反放在桌面上,不得让他人抄袭,一经发现,按协同作弊处理。
七、考试时,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考场逗留,更不许对其他同学有所示意,一经发现,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八、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可不收其试卷,按缺考处理。
九、监考人员如发现作弊者,应立即制止,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十、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